在养老金阶段100%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税务局纳税要求

我们收到了参与者的几个问题,关于100%处于养老金阶段的SMSF是否仍然需要在其2024年SMSF年报表中提交信托收入表。

我们要求ATO就此问题做出澄清。具体来说,如果SMSF仅在2024收入年度(即基金100%处于养老金阶段)豁免当前养老金收入(‘ECPI’),它是否需要提交一份关于该年度从管理投资信托收到的信托分配的信托收入表?

根据信托收入表说明(QC101716)和SMSF申报表说明2024(QC101716),由于基金只有ECPI,因此不需要填写SMSF申报表的B部分,因此,项目11(收入)中没有报告任何内容。这也应该意味着基金不需要完成信托收入表。

然而,ATO的回应(如下所示)确认了在这些情况下仍需要附表:

“当SMSF 100%处于退休金阶段时,根据ECPI规则,所有信托收入都是免税的,并且不需要填写SMSF年报表的B部分收入。然而,ATO的立场是,从2024年起,100%处于养老金阶段的SMSF仍然需要提交信托收入表(TIS)及其SMSF纳税申报表。

目前,ATO网站上的说明要求,从2024年所得税年度起,获得信托分配收入的个人、信托、合伙企业、公司、 SMSF和小型APRA基金必须完成TIS。

根据收到的反馈,特别是关于养恤金阶段的资金,确认可能需要审查和更新TIS指示,以适当地处理这一具体报告要求。我们目前正在进行这项审查,并将根据要求进行相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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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确认NTAA的专业利润分配方法是正确的!

NTAA 发言人 Andrew Gardiner 最近一直在与 ATO 联络,讨论 NTAA 对 PCG 2021/4 中包含的 ATO 风险评估框架的看法:专业公司利润分配 – ATO 合规方法(处理来自商业结构的专业收入)。

Andrew 在被 NTAA 的一名成员联系后联系了 ATO,该成员表示我们在实践风险评估软件( “PRAS” )中采用的方法不正确,并且我们的软件提供的指导不准确。

简而言之,我们认为,在应用 PCG 2021/4 中包含的风险评估框架时,出于分析目的,实践实体内保留的任何收入都包括在内。

我们的观点是基于这样一种做法,收入被“用于”合伙人,合伙人有权获得这笔款项,尽管这笔款项仍留在执业实体内。

相比之下,我们得知,另一家软件提供商和专业协会的立场是,任何留在执业实体内的收入都完全被排除在审计基准之外。

根据这种方法,只有当专业收入支付或用于专业公司运营实体以外的特定合伙人(或其实体)时,才会包括在内。不幸的是,当受到质疑时,软件提供商和专业协会的立场得到了我们的成员的积极确认,这让该成员质疑我们的做法。

因此,我们联系了 ATO,寻求澄清我们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的做法是否正确。

ATO 的一名高级职员证实,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技术立场。这位工作人员随后表示,ATO 关于这个问题的指导将被修改,以确认 NTAA 的做法是正确的

为此,ATO 随后更新了其文件“评估风险:专业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QC 42218)。在更新中,ATO 提供了一个名为“保留利润”的示例,该示例最终证实,在应用 PCG 2021/4 中概述的风险评估框架时,专业实践实体内保留的任何利润都包括在内。

因此,我们可以确认,我们的软件(PRAS)进行的分析与 ATO 提供的最新指南一致,我们的成员可以依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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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TO 关于 ATO 异议管理的报告

新任税务监察长兼税务监察员 (“IGTO”) Ruth Owen 建议进行改革,使所有纳税人能够更快、更简单地向 ATO 提出异议。Owen 女士发布了她对 ATO 异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最终审查报告。

监察长的报告强调了四个改进领域:

  • 通过将在线提交扩展到所有纳税人来提高可访问性;
  • 简化流程以减少用于大量低风险异议的时间和资源;
  • 增加纳税人的参与度以加快完成异议所需的时间;
  • 从异议中吸取教训以防止需要提出大量异议。

在与包括税务专业、公共服务、学术界和社区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的社区协商后,IGTO 还发布了其第一份系统审查前瞻性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确定了三个优先审查领域,即:

  • 税收制度如何被用作金融胁迫或滥用的武器;
  • 通过 ATO 的专用代理帮助热线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服务
  • 以及 ATO 如何改进给纳税人的信件,使其更容易理解。

ATO 已 “全部、部分或原则上同意 IGTO 提出的所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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