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导致的提款和缴款不被视为超额超级缴款的“特殊情况”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AAT 驳回了纳税人的主张,即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作出超额缴款裁定,以忽略或重新分配超额缴款。

事实

2018 年 10 月,纳税人与妻子分居。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纳税人的总养老金余额记录为略高于 1,820,000 澳元,存放在单独的基金中。

2020 年 4 月,作为纳税人离婚程序的一部分,从纳税人的一个养老金基金中提取了 1,575,000 澳元,并支付给他前妻。这导致纳税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该基金中的会员账户余额减少了 427,497 澳元。

2020 年 6 月 18 日,纳税人做出了 100,000 澳元的非优惠性供款,因为他的养老金总余额(支付给前妻后)为 1,389,272 澳元(即在 2020 收入年度结束时低于 1,400,000 澳元)。但是,根据 1997 年 ITAA 第 292-85(2) 条,纳税人在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政年度的非优惠性供款上限为零,因为在该财政年度开始之前,他的养老金总余额超过了该年度的一般转移余额 1,600,000 澳元。

ATO 随后要求纳税人承担 47,000 澳元的超额非优惠性供款税。纳税人随后根据 1997 年 ITAA 第 292-465 条向 ATO 寻求裁定,以忽略或重新分配该捐款。ATO 拒绝了这一请求,纳税人随后向 AAT 提出上诉。

决定

AAT 考虑的基本问题是是否存在 S.292-465(3) 中定义的 “特殊情况” ,这将允许 ATO 做出将 100,000 美元的非优惠性捐款分配给另一个财政年度的决定。

AAT 得出结论,纳税人对法律运作方式的错误信念并不构成 S.292-465(3) 含义内的“特殊情况”。

在这方面,AAT 指出,“如果申请人……仔细阅读了 ITAA (1997) 的规定……特别是 S.292-85(2) 对他的情况的影响……他应该很容易明白,他案件中有关财政年度的非优惠上限为零。这是因为他欣然承认了自己犯了一个诚实的错误。尽管如此,AAT 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种诚实的错误可以提升到 ITAA (1997) S.292-465(3)(a) 所定义的‘特殊情况’的地位。”

参考:BVZH v FCT [2024] AATA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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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2024/8 — 2024/25 收入年度从库存中取出用于私人用途的商品价值

本决定规定了税务专员将接受的 2024/25 年度金额,作为某些特定行业纳税人从贸易库存中取出用于私人用途的商品价值的估计值(尽管 ATO 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合更大或更小的价值)。这些金额(不包括 GST)为:

业务类型成人/16 岁以上儿童的金额4 至 16 岁儿童的金额
面包店$1580$790
肉店$1040$520
餐馆/咖啡厅(有执照)$5310$2150
餐馆/咖啡厅(无执照)$4300$2150
餐饮服务商$4530$2265
熟食店$4300$2150
水果店/蔬菜水果店$1080$540
外卖食品店$4480$2240
混合业务(包括奶吧、杂货店和便利店)$542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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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上的税收——2024 年 12 月

在 2024 年 12 月版的“沙发上的税收”中,我们的税务专家讨论了税收和退休金方面的最新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 立法更新,包括政府最近宣布的加强退休金退休阶段的改革;
  • 最新的法院和法庭判决,包括 AAT 拒绝个人注册为税务代理人的判决,因为他们的上司没有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水平;
  • 与税务从业者委员会主席讨论税务代理服务(专业行为准则)决定 2024;
  • NTAA 的热门话题,即第 7A 部分、FBT 和商业债务减免规则与私人公司贷款和向股东支付的相互作用;和
  • 道德部分,其中考虑了 TPB 关于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义务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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